是指在核反應堆內使用(輻照)達到計劃的卸料比燃耗后,自堆內卸出的、不再在原核反應堆中使用的核燃料。乏燃料托運人是具有核材料持有資質,對其托運的乏燃料運輸所引起的核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營運單位。
1、乏燃料轉移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樣式見《核反應堆乏燃料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2、相關文件:
(1)運輸單位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2)擬轉移乏燃料的詳細資料;
(3)乏燃料運輸中核損害民事責任的說明;
(4)其他必要的文件。
3、乏燃料起運審批資料:
(1)乏燃料啟運請示報告;
(2)相關文件:
1.1、乏燃料轉移批準文件;
1.2、乏燃料貨包設計批準文件;
1.3、超限運輸批準文件;
1.4、乏燃料道路運輸通行批準文件;
1.5、乏燃料運輸事故應急預案批準文件;
1.6、GB11806《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所規定的資料。
1、受理;
2、審查;
3、審定;
4、批準;
5、告知。
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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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審批依據是什么?
1、《核反應堆乏燃料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科工法[2003]52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國發[1987]57號);
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GB 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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