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借調是指一個單位借用別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的情況,多見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解決編制不足,從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借用人員,或者存在于企業間的經營指導、技術指導交流以及企業集團內人員交流。
一般是由于技術攻關、引進專案、確保重點建設或擴大事業范圍等原因,急需某類專用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在調用有困難的情況下所采取取的臨時或短期借用的辦法。假如有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乙用人單位由于工作需要,與甲單位協商后,請該勞動者到乙單位為乙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借調人員,甲、乙兩個用人單位需要認真協商,并簽訂借調人員協議。該協議應將借調時間、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涉及被借調人員的勞動權利、義務約定詳細、明確。例如被借調人員的工資是多少,由誰承擔,由誰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由誰承擔等。順便講明,被借調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無論由甲單位還是乙單位承擔,負責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單位必須是甲用人單位,因為被借調人員是與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如果被借調人員因勞動權利義務與乙單位發生糾紛,甲單位有責任與乙方協商解決糾紛。如果該糾紛得不到解決,被借調人員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將甲單位作為被訴人,將乙單位作為第三人,要求其參加仲裁活動。
1、由借調部門(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向委組織部書面提出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及借調期限等。
2、借調部門(單位)在縣委組織部領取《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人員借用審批表》,填寫有關內容,被借調人員本人簽字同意后,經借調部門(單位)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借調部門(單位)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分管縣領導簽署意見——縣委組織部審核——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后,由組織部下發書面借調通知。
1、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的。
2、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
3、因設立專項工作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4、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調人員。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2、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3、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4、身體健康。
1、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人員必須向市委組織部遞交書面申請;
2、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人員借用審批表》;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歸口管理;
3、科級干部借用須報市委主要領導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4、借用的工作人員在借用期內由借入單位管理、使用、考核;
5、行政、工資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借用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借入單位出具被借用工作人員的工作鑒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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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組織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
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借用(含抽調或跟班學習)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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