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以合資、合作、獨資形式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由省級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內部設立研發中心:
1、設立研發分公司或獨立研發部門,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機關按相應權限審批,但如屬限額以下限制甲類企業,一律由省級審批部門審批(或按下款受理備案);
2、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獨立研發部門,如企業經營范圍已包含“研究”或“開發”業務的,應補報獨立研發部門的有關材料「見本條第(三)款」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如企業經營范圍中未包含上述業務的,應修改合同、章程,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備案及增項企業的資格認定條件同第二條。
(三)上報審批機關的申請報告應增加下述內容:
l、研究開發的方向、領域,主要任務和實施計劃;
2、場所、人員及有關科研條件的情況;
3、進行研發所需資金的來源、具體用途、數額,相應的財務預算報告;
4、在投資總額內或自有資金進口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及研發過程中的研究樣品、化學試劑清單;
5、關于研發內容先進性的說明及研發成果的歸屬。
(一)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研發中心用于研發的投資應不低于200萬美元;
(二)研發中心應配備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具有相當本科以上學歷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占研發中心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80%。
1、簽訂協議、支付預付款
2、實施項目
3、完成項目、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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