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依據是: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辦事程序是:進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裝設計合格審定程序。
辦事條件:
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有與所申請的改裝項目相適應的設計能力,并為下述法人之一:
1、民航總局維修許可證的持有人。
2、民航總局運行合格證的持有人。
3、民航總局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的持有人。
4、民航總局生產許可證的持有人。
5、民航總局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認可證的持有人。
6、民航總局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AAC-TSOS)或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CAAC-PMA)的持有人。
7、民航總局設計認可批準證件(CAAC-VDA)的持有人。
8、民航總局調查后確認的其他法人。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時,應附有下列適用的資料:
1、申請人資格所需證件之一的復印件;
2、完成項目的時間計劃;
3、項目實施(設計和安裝)的地點說明;
4、與改裝實施人的協議(必要時);
5、被改裝航空器運營人的意向(必要時);
6、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在審查時,申請人應準備好下述資料:
1、對工程設計和管理以及改裝實施等能力的說明;
2、建議的改裝審定計劃。該計劃通常包括:概述、改裝說明、建議的審定基礎及其符合性方法、功能危害性初步評估、運行評估(必要時)、計劃準備的說明性資料及符合性資料、時間計劃、使用委任代表的建議等;
3、初步的改裝設計方案。如:初步的主圖紙目錄、圖紙、示意圖、工藝規范、安裝說明和使用維護說明;零部件的適航批準情況、技術指標、接口要求和設計特點等;
4、被改裝產品的相關適航信息以及技術信息;
5、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關于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準(MDA)的服務流程:
1、申請人按照清單的要求準備資料、
2、將資料和申請表遞交到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申請。
3、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受理
4、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進行設計審查
5、申請人的設計獲得批準。
關于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準(MDA)的預計完成時間:1-3個月左右。
關于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準(MDA)的收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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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提交材料的時候,需要注意:
1、申請人應按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完整、屬實地填寫民用航空產品改裝設計批準申請數,并附上所要求資料,提交給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
2、為了保證欲改裝的航空器按計劃返回使用,申請人應盡可能早地提交申請,并于局方保持聯系。
3、自適航審定司收到資料之日起,申請書兩年內有效。
1、關于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準(MDA)的申請書有效期多久?
答:自適航審定司收到資料之日起,申請書兩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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